

股权激励是企业拿出部分股权(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权益工具)授予员工,使员工成为公司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红利,同时绑定员工利益与企业长期发展的一种激励制度。股权激励的具体形式多样,在上市公司中,常见类型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企业激励机制的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已成为高端人才薪酬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平安证券发布的《2024年A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年度报告》显示,2024年度,A股上市公司共计公告了614个股权激励计划和281个员工持股计划,2024年A股上市公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281个,较2023年213个增长了31.92%,越来越多上市公司选择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当员工婚姻关系破裂时,该如何分割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以下简称“激励股票”)呢?通过检索,笔者发现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关注较少,鲜见相关实务案例,可见,离婚纠纷中激励股票的分割是司法实践中尚未明确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员工获得的股权或相关权益,通常与业绩目标、服务期限等条件挂钩,需满足约定条件后才能真正实现收益,因此,相较于一般股票,激励股票的“人身属性”尤为明显,这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对实质公平的考量,对激励股票的分割不应直接套用对一般股票的分割方式。笔者拟基于相关实践案例,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常见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形式,分析此类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激励性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的法律属性界定
(一)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的二元特征
激励股票的财产属性不言而喻。对于股票期权而言,员工能够分享公司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对于限制性股票而言,员工可在解除限制后通过交易市场自由交易,其财产价值具有可确定性。可见,激励股票在满足归属条件后,员工取得的股票或变现款项具有明确的经济价值,符合《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收益”特征。
激励股票与普通股票的根本区别在于其人身依附性。根据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普遍规定,激励股票的授予与归属均以员工的特定身份为前提,如阿里巴巴限制性股票RSU的授予条件包括“为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满一定年限”及“年度考核合格”。这种人身属性使得激励股票的取得与员工的职业能力、工作表现、服务年限直接关联,非员工的配偶(以下简称“非员工方”“配偶”)无法通过替代履行等方式参与激励过程。
(二)“已归属”与“未归属”的法律区分
激励股票的法律状态对其财产属性认定具有决定性影响。司法实践中,法院严格区分“已归属股票”与“未归属股票”的法律性质:
1.已归属股票的完全财产权
当激励股票满足归属条件(如服务期届满、业绩达标),员工取得完整的所有权或处置权,此时股票转化为《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如在(2014)杭西民初字第910号案中,张某甲在2014年9月出售的1000股阿里巴巴RSU,因已完成归属程序,出售款412568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未归属股票的期待权属性
未归属的激励股票(如附未来服务期的RSU、未行权的期权)属于“期待利益”,因权利取得尚需满足未来条件,法院通常认定为附条件的期待权而非现实财产。如宁波中院(2022)浙02民终11507号案中,法院对离婚时仍处归属期的合伙企业股权暂不分割,待条件成就后另行处理。这种处理方式既尊重了股权激励计划的特殊性,又避免了对不确定利益的过早干预。
(三)境外上市公司激励股票的法律适用特殊性
对于阿里巴巴、百度等境外上市公司的激励股票,其法律属性界定还需考虑境外法律规定与境内婚姻家事法律的衔接。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交易所规则,境外上市公司激励股票普遍存在禁售期、行权限制等特殊规定(如阿里巴巴RSU在IPO后禁售1年)。司法实践中,法院一方面认可境外法律对股票交易的限制,另一方面坚持境内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即依照我国法律认定财产属性,但尊重对交易限制的约定。
这种特殊性在法律适用上产生两个层面的影响:一是境外激励股票的归属时间认定需结合上市公司所在国法律,如美国“vesting schedule”(归属时间表)直接影响境内法院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判断;二是股票价值的确定需参考境外市场行情,如阿里巴巴股票价格以纽交所(BABA)实时市值为依据。
(四)小结
相较于一般股票而言,激励股票的特殊性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其授予与归属以员工特定身份为前提,配偶无法替代参与,激励股票具有强人身属性;二是其授予与归属之间存在时间差,激励股票是否归属决定了员工对其是所有权还是期待权。因此,对激励股票的分割,应立足于其人身属性以及是否归属的法律状态。

二、激励股票分割的基本原则与司法裁量标准
(一)时间维度:归属期与婚姻关系的关联性原则
激励股票的分割首先需确定激励股票的取得是否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实质联系。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激励股票的归属时间而非授予时间为主要判断标准,原因在于,授予行为仅使员工获得期待权,如RSU需满足服务期、期权需满足行权条件才能实际取得股票。例如,阿里巴巴RSU在授予时员工未实际取得股票,仅获得未来归属的可能性,此时股票尚未转化为《民法典》意义上的“财产”。当激励股票满足归属条件(如服务期届满、业绩达标),员工取得完整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因此,激励股票的授予并不等同于财产的实际取得,只有在激励股票明确归属于员工时,员工才实际取得财产。
1.婚前授予+婚后归属的分割规则
如前所述,婚前授予但婚后归属的激励股票,基于归属时间落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需结合婚前贡献与婚内劳动调整分割比例。如杭州中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392号案中,张某甲婚前获授的600股RSU虽为婚前行为,但需婚后持续服务至归属期(2012-2014年),法院认定为共同财产,同时考虑其婚前职业积累(2010年度优秀员工),判决员工方分得61%(367股),非员工方分得39%(233股)。
通过该裁判可见,婚前授予仅为期待权,婚后通过夫妻一方的持续劳动(任职、考核)才实现财产权的转化,故婚后归属部分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婚前职业能力(如优秀员工资格)作为贡献度考量因素,允许员工方适当多分。
2.婚后授予+婚后归属的分割规则
婚后授予并在婚内归属的激励股票,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均等分割。如杭州中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392号案件中,张某甲2012年5月及2013年6月获授的1850股RSU,均在婚内完成归属,法院按50%:50%的比例分割。但在员工方贡献特别突出的情形下,法院可酌情调整比例,如深圳中院(2022)粤03民终1234号案中,因员工方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激励股票数量与职位晋升直接相关,法院判决员工方分得55%,非员工方分得45%。
3.离婚前授予+离婚后归属的分割规则
在离婚前取得被授予的激励股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供的劳动及表现、为公司服务的期限等相关,离婚后该部分激励股票在行权后产生的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激励股票的固化、解禁确与员工离婚后的工作业绩有关,但并不能据此认为该部分财产权益完全属于其个人财产。事实上,部分激励股票确与员工离婚后的履职情况(提供劳动、业绩表现等)相关,该部分系其个人财产。因此,对离婚前授予、离婚后归属的激励股票,可以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员工履职服务时间等因素确定婚内贡献比例,对激励股票进行分割。
(二)贡献度维度:职业贡献与家庭贡献的衡平原则
基于激励股票的人身属性,对其分割应不同于一般共同财产的机械均分,需充分考虑员工方的个人职业贡献与非员工方的家庭支持贡献。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考量以下因素,以衡平员工与非员工的配偶之间的分割比例:
1.员工方职业贡献
在离婚纠纷中界定股权激励股票的贡献度时,需从激励机制的本源属性切入分析其与员工个人劳动的关联性。从司法实践来看,激励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考核体系是衡量贡献度的核心要素。当激励股票明确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时,如阿里巴巴RSU被设定为“年度优秀员工奖励”,其属性已超越普通财产范畴,形成与员工职业能力、工作绩效深度绑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此类激励的授予逻辑本身即体现对员工个体贡献的认可,故在分割时通常赋予员工方贡献度更高的权重。
激励股票的归属过程依赖于员工的持续劳动。上市公司普遍将“服务期”作为归属的必备条件,若员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维持全职任职状态,没有触发归属延迟的违规情形,意味着其通过持续性劳动实现了激励股票从期待权到现实财产权的转化。这种劳动投入的连续性,使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服务行为成为激励股票价值实现的直接驱动力,也是衡量员工贡献度的重要依据。
员工在婚姻期间的职业发展轨迹与激励股票的数量变化,也是评估其贡献度的重要参照。如某员工从基础岗位升至管理岗后,年度RSU授予数量从800股增至3000股,此类正相关关系本质上是企业对员工婚内贡献增长的制度性认可。法院也可通过对比激励股票数量的阶段性变化与员工职位晋升的时间节点,评估员工的贡献度,使分割比例更贴合劳动投入的实际差异。
2.非员工方家庭贡献的考量因素
在离婚纠纷中,非员工方若主张分割激励股票时获得比例倾斜,需举证其对家庭的支持行为与员工方职业发展之间存在实质关联。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主张的证明难度较高。单纯的家务劳动或日常生活照料,因难以直接量化为对激励股票取得的实质性贡献,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这是由于股权激励的授予与归属机制,本质上更侧重于员工个人的职业能力与工作绩效,而非家庭内部的分工协作。
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例外情形。当非员工方以放弃自身职业发展机会为代价支持配偶事业时,其贡献可能被纳入法官裁量范围。例如,若非员工方为配合员工长期出差放弃深造机会,或为照料家庭放弃晋升可能,此类具有明确牺牲属性的支持行为,因客观上减少了非员工方自身的职业发展资源,形成与员工激励股票取得的间接因果关系。法院在衡量此类情形时,可能基于公平原则对分割比例作出调整,以体现对家庭贡献的合理认可。这种裁量逻辑的核心在于,非员工方需证明其支持行为已超出普通家庭分工范畴,构成对自身发展权益的实质性让渡。当支持行为具备可证明的“机会成本”特征时,如存在明确的教育机会放弃、职业晋升放弃等证据,法官可能酌情提高非员工方的分配权重,以实现实质公平。
(三)可执行性维度:市场规则与现实条件的适配原则
激励股票的分割还需考虑市场规则与现实履行条件,避免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以下特殊情形形成针对性处理规则:
1.禁售期内股票的处理规则
在处理仍处于禁售期的股权激励股票时,法院基于市场交易规则与裁判可执行性的双重考量,在处理过程中通常会将权利确认与实体分割相分离。由于禁售期内的股票无法通过公开市场变现,若强行进行实体分割可能导致判决缺乏实际履行基础,因此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先对股票的权属比例作出认定,待禁售期届满后再进行实际分割。这种处理方式既遵循了证券监管法规对禁售期的强制性规定,又通过预留未来分割的权利空间,保障了非员工的配偶对该部分财产的期待权。
在具体操作上,有法院会对禁售股的归属比例进行预确权,如美国加州法院在谷歌RSU分割案中,判决员工方代持配偶方应得股份,解禁后30日内支付折价款(扣税15%)。这种“比例确权+分期支付”模式值得国内司法实践借鉴,既能明确权利归属,又可避免未来执行争议。
2.已出售股票款项的分割规则
员工在离婚诉讼期间出售激励股票的,若不存在低价转让、恶意转移财产情形,该出售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有效,出售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相反,若出售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规定时,如存在隐瞒股票实际数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抛售等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其行为本质上构成对配偶财产权益的侵害,此时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判决该方少分或不分出售款项。判断交易合理性时,法院通常会参考公司内部估值标准、同期市场交易价格等客观因素,以形成对出售行为合法性的准确认定。
3.行权税费与债务的处理规则
当激励股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时,为实现该财产权利而产生的合理债务,通常会被视作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因为行权税费的支出是取得激励股票完整财产权的必要成本,该成本的发生与共同财产的形成具有直接关联性。具体而言,若员工方因支付激励股票归属时产生的税费而负债,且该激励股票已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债务将被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以体现财产权利与债务责任的对等分配。

三、股权激励股票分割的实务操作指引
(一)员工方的举证策略与分割建议
1.贡献度证明的核心证据体系
员工方欲证明对激励股票的贡献度,可以从时间、业绩、成本三个方面进行举证。首先,在时间上,可以提交婚前授予协议、婚内归属时间表,证明婚前职业积累与婚内持续服务的双重贡献。其次,在业绩上,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考核记录、年度奖励文件,证明激励股票与个人业绩的直接关联。再次,在成本上,可以提供行权税费缴纳凭证、贷款合同,以证明婚内个人承担财产转化成本,配偶参与度低。
2.分割比例的争取策略
对于婚前授予部分,员工方可以强调“婚前职业能力+婚后低贡献”,如婚前已获核心技术专利、高管职位,婚后仅维持任职即可归属的激励股票,由此可主张多分比例。对于婚后授予部分,员工方可以举证职位晋升与激励递增的正相关关系,如从普通员工升至部门经理后,RSU数量翻倍,由此主张多分比例。
对于境外股票,员工方可以提交境外律师法律意见书,说明RSU归属对员工个人的依赖性(如美股交易需本人开户、合规申报),强化人身属性。
3.风险防范建议
第一,避免恶意转移认定。离婚诉讼期间出售激励股票,需保留交易记录证明按市场价出售。第二,行权成本共担。用共同财产支付行权税费时,保留银行流水,避免个人垫付后被认定为单方债务。第三,规划婚前协议。婚前签署股权激励分割协议,以明确婚前授予婚后归属部分按服务期比例分割。
(二)非员工方的权益保障与证据收集
1.共同财产认定的关键证据
非员工方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证明激励股票的共同财产属性:
首先,收集归属时间证据。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公司股权激励台账,证明股票归属期完全或部分在婚姻存续期间。其次,寻找劳动支持证据。虽较难量化,但可收集员工方加班记录、出差安排,结合家庭支出凭证(如子女教育费、老人赡养费由非员工方承担),证明间接支持员工方职业发展。再次,收集资金混同证据。若用共同存款支付行权税费,保留银行转账记录,证明非员工方通过资金投入参与激励股票的财产转化。
2.分割比例的争取策略
对于婚后授予部分,非员工方可主张婚后共同劳动共同,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支持使员工方无后顾之忧投入工作,并要求均分。对于婚前授予婚后归属部分,非员工方可举证婚内高贡献,如员工方婚内职位晋升主要依赖非员工方家庭资源(如客户介绍、资金支持),要求提高分割比例。
另外,非员工方还可以主张过错情形,若发现员工方隐瞒激励股票,立即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股权登记信息,主张按《民法典》第1092条少分或不分。
四、结语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的离婚分割问题,本质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新型财产形态下的适用延伸。以归属时间确定财产性质,以贡献度调整分割比例,以可执行性平衡裁判效力与市场规则,既尊重了激励股票的人身属性,又维护了婚姻家庭法的公平原则。在共同财产制度的框架下,股权激励股票的分割既要体现婚姻的伦理性,又要兼顾市场的效率性,最终实现个人职业贡献与夫妻共同利益的平衡,这既是婚姻家庭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裁判实现实质公平的应有之义。
文:贝赛、楼姻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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