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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法律服务 · 宁波

Bankruptcy, Liquidation & Reorganization

我们能帮您解决什么

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服务专精于企业生命周期末端的复杂法律事务:企业已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应当如何启动破产程序?债权人会议如何召开、债权如何申报与审核?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与表决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重整成功后企业如何甩掉历史包袱重新出发?我们在破产程序中担任管理人、债权人代理人或债务人顾问,以专业化操作推动各方利益在法治框架内实现最大化。

服务范围

  • 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申请/清算组转申请)与程序代理
  • 破产重整方案设计、投资人招募与谈判、重整计划制定与执行监督
  • 强制清算与解散清算程序代理
  • 债务重组、庭外和解与预重整
  • 破产债权申报、审核与异议处理
  • 职工债权调查确认、职工安置方案设计与社保关系处理

典型场景与常见问题

企业资不抵债是否只能走破产清算一条路?

并非如此。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三种主要程序供不同情形选用:一是破产清算(终结法人资格、变价财产按比例清偿);二是破产重整(在法院监督下继续经营、调整清偿方案,目标是有序重生);三是和解(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据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解析,对于主营业务仍有市场价值、陷入流动性危机而非资不抵债的企业而言,重整往往是最优选择——成功重整的企业可保留大部分经营资产、品牌价值和就业岗位,债权回收率也普遍高于直接清算。

债权人如何申请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破产申请书、债权发生的证据(合同/判决/裁定等)、债权数额及性质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全体债权人均须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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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口律师

相关洞察

本领域核心结论

  • 破产重整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往往高于直接清算。
  • 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并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以保障自身权益。
  • 破产程序专业性极强,涉及实体与程序的多重复杂问题,须由专业律师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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