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团队介绍
吾帮法律服务团队是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旗下的法律服务团队,本团队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深层次、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该团队成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在诉讼中能够采用娴熟的谈判技巧、灵活的谈判策略和方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自己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4月28日17:00-18:00,吾帮法律团队第二期培训在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顺利展开,团队负责人张娟律师主持培训,周静律师进行培训讲座,王文华律师、史玄一律师、罗盼盼律师、黄婉晴律师出席培训,实习律师作了会议记录。
培训开始,首先由周静律师主讲《某公司与其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该公司销售总监)原系劳动关系,但在职期间,该员工与案外人注册成立了一家与原告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公司。后该员工因劳动合同到期,主动提出离职。离职后,该员工即到自己新成立的公司上班。经查,该新成立的公司的宣传资料均盗用了原告公司的内部资料,且将原告公司的员工及部分客户挖走。无奈之下,原告将该员工诉至法院。
周律师接到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剖析。认为该案件主要的风险点在于原公司与该员工之间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且该员工离职后,原公司亦未支付该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金。最终,周律师从该员工系公司高管且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角度,找到了案件的突破点。
结合案件的办理过程,周律师对在办理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展开了深刻的讲解。主要围绕以下三点进行:
1、商业秘密的内涵、认定标准、判断标准以及违反产生的法律后果
商业秘密的认定及判断标准具有严格的把控。其认定标准: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权利人的保密意愿。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责任如下: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公司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董监高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应当遵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若董监高在职期间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董监高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竞业限制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履行忠诚义务,该义务是法定义务。其内容包括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离职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报告义务和服从义务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讲座结束之后,张娟律师、王文华律师、史玄一律师、黄婉晴律师联想到了企业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看法、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比如在保密协议中应该如何限制员工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标准该如何确定,以及如何降低企业人才流失的风险等。
周静律师从业多年,有着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在本次培训讲座展示了其严谨的法律逻辑思维,以及在案件实操中如何有力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专业素养。吾帮法律团队的所有成员均从此次讲座中得到了启发。
本次培训是吾帮法律团队进行的第二期培训,主讲律师周静进行了充分的准备,讲解的内容贴近司法实务,各参与人员积极探讨,培训取得了良好效果。吾帮法律团队第二期培训圆满结束。

律师简介PROFILE
周 静
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讲师团讲师

从业5年,办理过大量疑难的民商事案件。曾担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维权律师,办理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海银行、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案件,并为大量当事人提供过婚姻家事法律咨询、通过诉讼、非诉相结合的模式为其解决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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